中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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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

  • 88.11.16 校務發展會議通過
  • 88.12.28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89.03.23 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96.12.28 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 96.06.17 96年度第3次臨时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設置「国立中央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程本中心)。
  • 第二條:
    • 本中心組成主要任務如下:
    • 一、校園職業災害预防與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
    • 二、校園空氣、水污染防治(制)及毒性和放射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
    • 三、校園消防安全設備及措施之管理、規划、宣導、建議與督導。
    • 四、校園實驗室、實習工廠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管理、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
    • 五、校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管理及公用飲水衛生協調事項。
    • 六、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相關工作之宣導、教育訓練、安全演練等事宜。
    • 七、其他上級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環保、消防及天災預防等管理事項。
  • 第三條:
    • 本中心依業務性質區分,分為以下三種業務類別:
    • 一、職業安全衛生類。
    • 二、環境保護類。
    • 三、消防安全類。
  • 第四條:
    • 職業安全衛生類之工作內容:
    • 一、訂定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政策及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 二、規劃與督導各處、系、所、中心執行危害標示、作業環境測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管理等法定事項。
    • 三、辦理全校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健康檢查。
    • 四、協助各單位之實驗室、實習工廠建立自動檢查制度。
    • 五、提供各單位之實驗室、实習工廠實施工作安全分析、提定標準作業程序之詢與協助。
    • 六、向校長及各單位實驗室、實習工廠負責人提供有關安全衛生管理的資料及建議。
    • 七、其他有關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劃、查核、宣導與督導事項。
  • 第五條:
    • 環境保護類之工作內容:
    • 一、校國空氣污染防制之規劃、查核、宣導、建議與督導。
    • 二、校國水污染防治之規劃、查核、宣導、建議與督導。
    • 三、校園毒性和放射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與督導。
    • 四、校園建物之天然輻射與游離輻射作業之查核、管制與督導。
    • 五、學校麼棄物處理相關事項之管理與督導。
    • 六、其他有關校環保、汙染防治事項之規劃與督導。
  • 第六條:
    • 消防安全類之工作內容:
    • 一、校園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 二、校園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 三、事故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 四、協助各單位建立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 五、協同各單位制定共同的火災及天災防護計畫。
    • 六、其他防火管理及天災防範必要之業務推動事項。
  • 第七條:
    • 本中心組織員額配置如下:
    •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综理中心各項業務。
    • 二、本中心视業務需要,得置技術及行政職爱若干名,由學校總員額內調充之。(技術人員應符合相關法令的資格或技術證照規定)
  • 第八條:
    本中心所屬之各級工作人員,若在個人職務權責範圍內已無過失,尚因共他因素所致生之法律、賠償、款等責任,理應由校方負責處理解決
  • 第九條:
    本中心得依實際人員配置及核准年度經費狀況,機動調整各類業務內容。
  • 第十條:
    本中心得依不同業務需求,訂定各種校內作業管制辦法。
  • 第十一條:
    各單位人員應全力配合本校年度環安衛管理計畫之執行內容,本中心則應定期派遣專人小组查核位執行結果,並得依據各單位人员之配合執行成效,報請校長獎懲之。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