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施行,請本校各單位確實督導承攬廠商及分包商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為維護校內安全並落實本校承攬管理,承辦人員應確實督導承攬廠商及其分包商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惠請本校業務承辦單位或人員配合本校承攬商環安衛管理程序辦理,說明如下:
(一)承攬作業開始前:承辦人員應要求承攬廠商填具「國立中央大學廠商安全衛生承諾書暨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同意書」、召開施工前協調(含危害告知、協議組織)會議並留存「施工作業前安全衛生危害因素告知暨協議組織會議紀錄」之紙本資料、必要時須填寫「危險性作業許可書」並備妥相關文件。
(二)所有承攬案件皆須提供進校作業人員教育訓練證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照及相關作業證照。
(三)承攬作業期間:承辦人員應於承攬廠商施工期間進行承攬商巡視與稽核,並將巡視結果填寫於「承攬商巡視稽核表」。
(四)完成承攬作業後:承辦人員應評估承攬廠商於承攬期間之安全衛生績效,並將結果填入「承攬商安全衛生績效評核表」。
(五)承攬管理相關文件公布於本校環安中心首頁文件表格區,請有需求之業務承辦單位逕至網站下載。
二、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針對所轄工作場所,有承攬商施工或指派人員作業時,應負起安全衛生之監督責任。
三、本校校園內作業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加設搭乘設備進行高空作業,須使用高空工作車或已搭設合格之施工架等安全作業平台進行作業。從事具有高度墜落風險作業時,本校業務承辦人員應督導承攬廠商作業人員於有墜落風險作業期間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
四、搬運物件應依規定執行,說明如下:
(一)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搬運。
(二)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 ,應以人力車輛(如板車或推車等)或工具搬運為原則。
(三)凡「五百公斤以上」物品,應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
五、感電危害為裝修電器或其設備主要發生之災害,為避免感電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從事裝修電器設備或其設備前應做好斷電。
(二)使用檢電用具檢測電器及其相關設備已無帶電。
(三)配電盤加掛「停電作業中,請勿送電」標示。
(四)置備漏電斷路器等防止感電措施。
(五)使用之合梯、移動梯等作業梯應由雙人作業、不可站立於梯頂,且具備功能完整之絕緣防滑腳座套及中央繫材。
六、 輕質屋頂、局限空間作業(如:於輕質屋頂上進行太陽能板之拆除、清洗與維修保養作業、本校進行清洗水塔或水槽作業)、吊籠作業、高空繩索及活動舞台搭設等作業為危險性作業,除填寫本校「危險性作業許可書」及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業務承辦單位應告知承攬廠商於作業前三日至「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網站」進行 通 報 ( 網 址 :https://olidons.tycg.gov.tw/index.aspx?openExternalBrowser=1),並提供業務承辦單位完成通報之頁面。
七、關於發生職業災害,請依規定執行,說明如下:
(一)承攬廠商或再承攬廠商等人員若於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請立即通報業務承辦單位及環安中心,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二)發生下列職業災害時,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八、本校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該人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事項;前述之告知應為事前,並以書面為之,或召開會議並做成紀錄。
九、本校若未落實承攬管理而遭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開罰,依裁罰標準,本校每項缺失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罰鍰,情節重大處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