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應頻率管理權責移撥數位發展部,調整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請及變更之程序,請查照。

一、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1年10月26日通傳資源決字第11143024601號函辦理。

二、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27日成立後,頻率管理權責已移撥該部,該部並於111年9月26日完成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如附件1-3,以下簡稱頻率管理辦法),做為核發頻率使用證明之依據,爰後續各類案件涉頻率使用證明核發者,均應先向數位發展部申請,合先敘明。

三、旨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樣態及程序列舉如下:

(一) 新申請案:先依前揭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後,再向該會申請核准網路設置計畫。

(二) 變更經核准網路設置計畫:

1、 涉及新增或變更頻率:依頻率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取得頻率使用證明換發後,再向該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2、 未涉及頻率變更:檢具變更之網路設置計畫,向該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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