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應頻率管理權責移撥數位發展部,調整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請、變更及換發電臺執照之程序,請查照。

一、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1年10月26日通傳資源決字第11143024600號函辦理。

二、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27日成立後,頻率管理權責已移撥該部,該部並於111年9月26日完成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如附件1-3,以下簡稱頻率管理辦法),做為核發頻率使用證明之依據,爰後續各類案件涉頻率使用證明核發者,均應先向數位發展部申請,合先敘明。

三、 旨揭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樣態及程序列舉如下:

(一) 新申請案:先依頻率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後,再向該會申請核准網路設置計畫。

(二) 電臺執照屆期換發案:

1、 109年7月以前依電信法取得電臺執照之既有設置者,於109年7月電信管理法施行後初次換發電臺執照者,依頻率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取得頻率使用證明。

2、 向該會申請程序:

(1) 網路已取得該會網路設置計畫核准者,檢具電臺換照申請文件,向該會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2) 或設置者檢具網路設置計畫文件,申請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再檢具電臺換照文件,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3) 或設置者檢具網路設置計畫文件,並檢具電臺換照申請文件,向該會申請網路設置計畫核准,並俾利該會相關單位換發電臺執照。

(4) 或設置者檢具換發電臺執照文件,並檢具網路設置計畫文件,向該會申請換發電臺執照,並俾利該會相關單位核准網路設置計畫。

(三) 變更經核准網路設置計畫:

1、 涉及新增或變更頻率:依頻率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取得頻率使用證明換發後,再向該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2、 未涉及頻率變更:檢具變更之網路設置計畫,向該會申請。

四、 設置者應注意原核准網路設置計畫之處分函所載頻率使用證明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數位發展部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以免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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