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校史編審暨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114 年 09 月 10 日秘書室室務會議通過
114 年 11 月 17 日本校第 818 次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編纂本校校史紀要、建立校史文物之蒐集標準與程序、規劃校史展示空間與導覽活動、保存、管理與活化運用校史文物,以促進本校歷史文化之傳承與教育推廣,特設置「國立中央大學校史編審暨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本委員會設委員 11 至 15 人,其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1.當然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書館館長、校友總會理事長、主任秘書、文學院院長、校友服務中心主任、人文藝術中心主任、歷史所所長擔任,由校長指派主任委員。
2.遴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具校史研究、文獻編輯、博物館學或相關領域專長者,任期三年,得連任,依本校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稿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
本委員會依任務需求可另設「校史編纂工作小組」,其職責及相關工作內容由委員會訂定之。
第四條
本會之職責如下:
- (一)審查每年度校史編撰內容。
- (二)研擬及審查校史業務相關規則辦法及作業機制。
- (三)協調各單位協助校史文物徵集。
- (四)推廣校史教育活動。
- (五)促進與校外機構合作,擴展校史研究與展示交流。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