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研發處研發交流空間場地管理細則
112 年 1 月 6 日研發處主管會議通過
112 年 4 月 13 日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12 年 5 月 24 日 111 學年度第 2 次總務會議核備
113 年 1 月 26 日研發處主管會議通過
113年 3 月 6 日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13 年 3 月 22 日 112 學年度第 2 次總務會議核備
112 年 4 月 13 日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12 年 5 月 24 日 111 學年度第 2 次總務會議核備
113 年 1 月 26 日研發處主管會議通過
113年 3 月 6 日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13 年 3 月 22 日 112 學年度第 2 次總務會議核備
- 為使場地有效使用,以期發揮場地應有功能,爰依據本校「總務會議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設置暨管理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 本細則所稱研發處研發交流空間(TR305),係指本校教研大樓三樓北側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管理與維護之空間(以下稱本場地)。
- 本場地之使用以本處主辦之學術演講、研討會及交流會等研發交流活動為優先,本校其他單位之活動居次,校外其他單位活動再次之。
- 開放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如有特殊情形需借用下班後、例假日時間,應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准使得為之。
- 本場地之借用,其分級收費之級別如下(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如有特殊情況者,需事先專案經校長簽准。
- 一級:校外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民間企業及工商團體之活動。
- 二級:校內單位主辦之收費活動。
- 三級:校內單位主辦之不收費活動。
- 四級:本處主辦之活動。
- 借用本場地應於三週前填妥申請表(如附表二)及切結書(如附表三),送本處簽准後方可使用,並應於使用日三天前至本校出納組繳清場地使用費,將繳費收據影本送交本處。校外單位借用場地者,應於繳交前述費用時一併繳交保證金,於活動結束俟會同場地管理人員會勘復原無誤後無息匯款(扣除手續費)退還,校內單位借用免繳保證金。逾期未繳清場地費、清潔費及保證金者取消申請;如遇天災(如地震、學校所在地已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宣布颱風停班或停課標準)、事變(如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發生傳染病)或突發事件(如配合學校發布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取消或被取消場地,退還已繳費用,且不得要求賠償;因其他原因未使用場地者,於扣除已繳費用百分之二十後退還剩餘費用。
- 場地借用每日單獨計算,不可跨日合計;白天與晚間時段,分別獨立計算。場地使用費包含場地影音設備、麥克風(含電池)、空調等,其他相關耗材請由借用單位自備且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 如需事先場佈、測試器材,或事後撤場,請洽管理單位協調時間,不另外收費,但以兩小時內為限。
- 本場地借用使用不得有商業販售行為。
- 本場地全面禁煙,不得大聲喧嘩影響教學研究,禁止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
- 本場地天花板、牆面、地面嚴禁懸吊或張貼任何物品。
- 活動結束後,使用單位須將各項設備恢復原狀並清除垃圾,以維護環境整潔
- 借用期間如有損壞或遺失公物,概由該借用單位按時價賠償不得有異議。
- 借用本場地,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同時得停止受理該機關、學校、單位或團體6個月內之場地申請。
- 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
- 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 使用有損本校活動場地建築與設備者。
- 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校規定,有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區安全行為者。
- 違反本細則者。
-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本細則經研究發展處主管會議通過,提送本校場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及總務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