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送新修訂「伊波拉病毒( Ebola virus)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27日臺教資(六)字第11150075057號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 1 5 年7 月2 2 日疾管感字第1 1 5 0 5 0 0 1 6 3 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實驗室人員於進行疑似感染者檢體檢驗或相關研究時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防止實驗室事故發生,於108年7月2日訂定「處理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感染病人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
三、因應近期非洲地區剛果民主共和國及烏干達地區之伊波拉病毒感染症疫情,為確保我國伊波拉病毒生安指引內容符合國際趨勢,爰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HO)、加拿大公共衛生署(PHAC)、泛美衛生組織(PAHO)、英國衛生與社會照護部(DHSC)、歐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ECDC)、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US CDC)及澳洲疾病管制中心(Australian CDC)最新指引進行修訂。
四、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名稱修訂為「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並擴大指引適用範圍,亦適用於其他可引起病毒性出血熱之第四級危險群(Risk Group 4,
RG4)病原體。
(二)檢體常規臨床檢驗:
1、使用定點照護檢驗(Point-of-care test, POCT)儀器及檢測方法進行檢驗;或得經局部風險評鑑且評鑑結果經單位生物安全會同意後,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
(Biosafety level 2, BSL-2)實驗室內由經授權之人員穿著強化防護裝備進行,且須於第二級生物安全櫃(Class II Biosafety Cabinet, Class II BSC)等級以上或具封閉管路系統之設備內進行,並避免非必要之開蓋、分裝或氣膠產生。
2、若病人流行病學與臨床症狀符合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即使其他病原體(如瘧疾)檢測結果為陽性,亦不能完全排除伊波拉病毒感染的可能性,應持續依
照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者檢體採取之生物安全措施直至排除伊波拉病毒感染。
五、另同步更新108年訂定之「因應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人檢體常規檢驗及包裝運送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檢表」。
六、旨揭指引電子檔案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3-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指引」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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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協助實驗室人員於進行疑似感染者檢體檢驗或相關研究時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防止實驗室事故發生,於108年7月2日訂定「處理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感染病人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
三、因應近期非洲地區剛果民主共和國及烏干達地區之伊波拉病毒感染症疫情,為確保我國伊波拉病毒生安指引內容符合國際趨勢,爰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HO)、加拿大公共衛生署(PHAC)、泛美衛生組織(PAHO)、英國衛生與社會照護部(DHSC)、歐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ECDC)、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US CDC)及澳洲疾病管制中心(Australian CDC)最新指引進行修訂。
四、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名稱修訂為「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並擴大指引適用範圍,亦適用於其他可引起病毒性出血熱之第四級危險群(Risk Group 4,
RG4)病原體。
(二)檢體常規臨床檢驗:
1、使用定點照護檢驗(Point-of-care test, POCT)儀器及檢測方法進行檢驗;或得經局部風險評鑑且評鑑結果經單位生物安全會同意後,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
(Biosafety level 2, BSL-2)實驗室內由經授權之人員穿著強化防護裝備進行,且須於第二級生物安全櫃(Class II Biosafety Cabinet, Class II BSC)等級以上或具封閉管路系統之設備內進行,並避免非必要之開蓋、分裝或氣膠產生。
2、若病人流行病學與臨床症狀符合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即使其他病原體(如瘧疾)檢測結果為陽性,亦不能完全排除伊波拉病毒感染的可能性,應持續依
照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者檢體採取之生物安全措施直至排除伊波拉病毒感染。
五、另同步更新108年訂定之「因應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人檢體常規檢驗及包裝運送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檢表」。
六、旨揭指引電子檔案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3-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指引」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