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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辦理國科會博士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對象
經本校博士班甄試、考試進入本校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就讀或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成績優良且具有研究潛力之在學博士生。
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及領取本獎學金: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港澳及大陸地區學生。
二、錄取當學年度未完成註冊、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者。
三、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主要內容
113年前獲獎學生,每人每月至少新臺幣四萬元整,獎勵期間自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第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至多獎勵四年;於四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113年獲獎學生,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臺幣四萬元整,獎勵期間自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第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至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114年(含)後獲獎學生,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臺幣四萬元整,獎勵期間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第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至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獎勵金額全數由國科會負擔。
續獎評量獲獎勵博士生需於每學年開始前向所屬學院提送申請書、前一學年博士班成績單、指導教授推薦信及研究進度成果報告,前一年度學業平均成績需達80分(含)以上 (已修畢畢業學分者除外),由各學院完成初審後送本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續獎事宜,已修畢畢業學分者,須經指導教授及所屬學院審查合格後送本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續獎事宜。
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甄選類」向國科會申請之獲獎學生,其續獎評量比照前項規定辦理。